查处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商标侵权案

案件要点
市场主办方作为市场管理者,发现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市场主办方在经过多次告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客观上未能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主观上具有放任售假行为发生的故意,实际上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经营场所这一便利条件,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以下简称麦购广场)是经营化妆品、服装、饰品、餐饮、娱乐等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2020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和平区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麦购广场内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户予以查处,要求麦购广场落实主体责任。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和平区局对麦购广场内18个商户作出18次行政处罚,同时也对麦购广场进行了约谈。在执法人员两次约谈告知后,麦购广场明知市场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
2021年4月7日,和平区局对麦购广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麦购广场已与相关商户签订柜组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违反知识产权等方面规定的违约责任。在日常经营活动时,麦购广场因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巡查与监控的责任,经告知和约谈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市场内商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1年5月21日,和平区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处罚决定
和平区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市场主办方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指导案例。该案中,市场主办方作为从事商品市场管理的经营者,在被告知市场内商户存在侵权行为且经多次约谈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对于必要措施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办方管理责任、合同约定等因素,判断其是否采取了职责能力范围内能够采取的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必要措施包括通知、警告、中止(解除)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等。该案中,市场主办方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主观上具有帮助的故意,结果上与侵权人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其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