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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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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关系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大幅扩容、线上线下市场加速融合,市场力量的竞争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新类型法律纠纷大量涌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的权利边界、责任认定等不断对司法提出新的要求。最高法发布该司法解释,为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司法支撑。

《解释》共29条,其中着重强调了“商业道德”,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称,2021年,中国法院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仿冒混淆行为案件数量占有很大比例。《解释》中用11个条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一是《解释》第四条明确“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含义和认定考量因素;二是《解释》第七条明确:属于商标法禁用禁注范围的标志也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是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细化了名称可以受到保护的市场主体的范围。

本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同时废止。本解释施行以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再审。

创建时间:2022年3月28日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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